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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并非天经地义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债子偿?民法典:并非天经地义

——周某某与罗某、谢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在放弃继承和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外自愿偿还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属于继承人权利自治范畴,不受法律约束及干预。

【基本案情】罗某某从事建筑行业期间,常向周某某赊购钢材等物品并向其借款。2019年6月6日,罗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罗某某借到周某某人民币150万,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共六个月。周某某根据借条金额已向罗某某进行转账。后罗某某于2021年4月9日因病去世,其所欠周某某借款至今未还。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某的继承人罗某、谢某某等人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罗某某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原告周某某共借款给罗某某150万元的事实,有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借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应予确认。被告罗某、谢某某等人均系罗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且以上被告均未放弃对罗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谢某某在继承罗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解读】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本案借款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债务清偿纠纷的基础法律事实分别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和施行后,两个基础法律事实可以视为引起诉讼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事实且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而引起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法律适用实体审理来看,实务中需要注意,一是遗产债务仅包括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费和债务,与遗产有关的管理费用、继承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二是遗产实际价值是指被继承人死亡遗产继承开始时的实际价值,而非遗产分割时的实际价值。如果遗产在分割前已被继承人实际占有并消耗的部分,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继承人要补偿其消耗的部分价值。三是遗产债务限制继承原则的例外,即被继承人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需要而所欠债务或因继承人不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而被迫欠下的债务时,该债务不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应由继承人负无限清偿责任。四是区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只有家庭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才属于遗产债务范畴,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铜仁市玉屏县人民法院 杨志才

案例编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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