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兴化市人民法院 唐林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除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外,往往还要求当事人对部分细节进行合理说明,以此结合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但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当事人为了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会“量体裁衣”式的编造一套说辞并试图蒙混过关。庭审结束后他们或许还会为自己临场的“机智”而沾沾自喜,但他们不知道的是,经历了两年多的“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活动,兴化法院民二庭的承办法官在案件审查方面到底磨练出了多少新技能。
2012年10月11日,李某向王某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王某于当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李某转账195000元。
此后,因李某一直未能归还借款,王某遂诉至我院,并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庭审中,因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仅有195000元,与借条中载明的200000元借款尚有5000元差额。承办法官遂询问王某该5000元借款的交付方式。王某则谎称因其银行账户中当时仅有195000元,故另外5000元系现金交付。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要求王某提供2012年10月的银行流水。王某庭后提交的银行流水清晰的显示,其在向李某汇款195000元后,账户内尚有余额六万余元,与其庭审中的陈述不符,其主张现金交付的5000元显然并不属实,法院不予认定。
可能王某自己也没有料想到,自己在庭审中所作的虚假陈述,就这么被承办法官用一记“回马枪”轻易的戳破了。
经过法庭教育,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21年9月18日,市法院对王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王某当场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并交纳了罚款。
法官寄语:既然寻求法律的保护,更是要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通过诚信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切不可心存侥幸,试图以自己的“聪明才智”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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