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织机拒付货款,质量抗辩不予支持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管飒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被告吴某系经营坯布织造,2019年6月,吴某因生产所需,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吴某向某机械公司购买Dx714-180经济型喷气织机40台,单价为每台23800元,价款合计952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3万元,某机械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40台织机,并全部调试完成交付吴某生产,但吴某以织机存在质量问题至拒付剩余货款,故某机械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对某机械公司交付40台织机且已经调试交付生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织布机存在质量问题,在生产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坏,签订合同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其未注意合同约定的“织机系翻新制作”,故其拒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与吴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建立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某机械公司已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吴某尚欠货款未付,其认为案涉织机存在质量问题、剩余货款不应支付的主张不能成立。吴某本人在调试结算单上对40台织机正常运转签字确认,表明其已完成对机械公司所送织机的验收,所有织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吴某称案涉织机为翻新机,机械公司未曾告知。但案涉合同第二条载明“织机翻新制作”,双方对此约定明确。吴某称基于朋友信任未注意合同具体内容,作为从事织布行业十几年、多次购买过织机的商事主体,该陈述显然不符合其正常的交易理性,故法院判决吴某应当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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