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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洗发水后脱发谁之责?法院:综合现有证据 无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日期:2022-11-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使用洗发水后脱发谁之责?法院:综合现有证据 无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使用洗发产品后脱发引起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小丽使用知名品牌的洗发产品后,头发开始结块、掉落,虽及时就医、停用产品,却都未能阻挡脱发的趋势,最终头发全部掉光。经过治疗后,虽然脱发区域缩小了,新的头发也长出来了,但郁气难纾的小丽还是诉至法院,要求洗发产品生产商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原告小丽诉称,使用被告生产的洗发产品后,原告的头发全部脱光,容貌受损,据此认为涉案洗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故依产品侵权责任主张被告赔偿医药费、假发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洗发产品生产商辩称,被告生产的产品均经国家严格检测,是合格产品,不可能造成原告诉称的脱发结果。且医院诊断原告病情结论脱发为斑秃,并非使用被告的产品造成的,原告脱发与被告的产品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产品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在案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认定,涉案洗发产品作为日常消费品,已为社会中不特定人群常年广泛使用而并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各类指标也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关于原告头发脱落是否系因使用被告产品造成,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鉴定部门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结论为“鸟巢状发”可能诊为化妆品毛发病。但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鸟巢状发”会造成头发全部脱落形成“斑秃”的后果。其次,原告最初就诊曾有“假性斑秃”的就诊记录,假性斑秃是相对斑秃而言的一种无明显致病原因的慢行进行性瘢痕性秃发,由于局部皮肤萎缩形成瘢痕,毛囊结构消失,因此毛发无法再生。现原告头发已再生,可见病症与“假性斑秃”不符。再次,原告在停用被告产品后,脱发状况未有合理转归,而是脱发越加严重,医院就诊拟是“斑秃”。而“斑秃”主要见于中青年人群,是一种骤然发生的局限性斑片状的脱发性毛发病,其病变处头皮正常,无炎症及自觉症状;目前病因不是很清楚,可能和情绪,作息时间不规律,经常熬夜,工作压力过大,免疫力低下有关。现代医学认为,本病与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和免疫反应有关。可见,“斑秃”的形成与使用化妆品并非必然相关。因此,难以认定原告头发脱落与使用被告产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徐新健 黄慧敏 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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