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清单中项目未实际更换 法院:存在欺诈行为 三倍赔偿
【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小航的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于是将车辆交由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维修。后小航将车辆取回,发现车辆仍存有故障,于是再次送去该店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店里工作人员将维修清单交给小航,费用共计31000元。小航二次取车后,发现汽车服务公司仍然没有彻底修好涉案车辆,一些应该更换的零件还是没有更换。但工作人员却坚称车辆已经没有任何问题。小航遂以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汽车服务公司三倍赔偿车辆维修费用9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服务公司自认其交付给小航的维修单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包括门前锁、反光灯、前H标牌),并表示愿意将未实际更换部分的维修费用680元如数退还,小航表示同意,同时坚持认为维修清单中仍有11项零件未实际更换或维修。但是,小航并未就上述11项汽车零件的实际情况申请司法鉴定。
【以案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修理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修理车辆的服务,原告通过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修理费用。被告在其车历卡中明确载明了车辆修理的项目以及收费金额,其自认其中有3个项目未实际更换,向原告隐瞒了该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上海奉贤法院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小航维修费680元,并按照680元的三倍金额计2040元,赔偿小航的相关损失。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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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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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上海奉贤法院 毛小利 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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