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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贝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母婴用品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日期:2022-11-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假冒“贝亲”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母婴用品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新生婴儿寄托着家庭的希望,更承载着社会的未来,这些幼小生命需要格外被珍视。然而却有不法分子为了牟利,将罪恶的目光投向了这些新生儿。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人因贩卖假冒伪劣母婴用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回放】

朱某开设了一家母婴店,专卖母婴日常用品。时间一久,不满于线下销售薄利的朱某,投向了线上网店,2018年7月开始,朱某以线下母婴店为暂住地,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了多家闲鱼网店,开展售卖母婴用品的销售业务并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假冒“pigeon/贝亲”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奶嘴、奶瓶等母婴用品并在网上销售。自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朱某通过在网店贩卖假冒“贝亲”的伪劣母婴产品,共获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6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前往朱某所在的店铺进行排查询问,朱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公安机关在朱某住处查获剩余“pigeon/贝亲”牌奶瓶(含奶嘴)715只,奶嘴540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经检测,这些奶瓶及奶嘴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统计,在朱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涉案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共有2000余人,网店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未销售货值3万余元。案发后,朱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商标权利人2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嘉定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朱某在销售的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及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商品,销售金额1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朱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查扣的未销售金额等,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伪劣产品予以没收。

同日,上海嘉定法院还针对公诉机关就此案所提起的附带公益民事诉讼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朱某将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公开涉案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范围等信息,提示消费者勿使用涉案伪劣产品,以消除危险。据悉,朱某家人已于2021年3月5日代其在《法治日报》上公开发布了赔礼道歉声明。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案例编写:上海嘉定法院 郝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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