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茶拿铁”漂浮飞虫 法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1000元
奶茶爱好者庄先生最近遇到了一桩糟心事,奶茶喝到一半,发现上面漂浮着飞虫,与奶茶店交涉无果后,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奶茶店赔偿1000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奶茶店生产的奶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其赔偿消费者1000元。
【案情回放】
2020年10月,庄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一家多次光顾的知名奶茶门店,购买了一杯13元的 “红茶拿铁”。店员现场制作完成后,用封口机器密封杯口,随后将奶茶给了庄先生。喝到一半,庄先生却隔着杯子看到奶茶上漂浮着一只黑色飞虫的尸体,他随即前往门店沟通。
店员退还了庄先生13元的奶茶款后,表示具体赔偿事项需和公司沟通,之后再给答复。次日,庄先生出现了轻微腹泻,因症状较轻,没有就医。数日之后,奶茶店工作人员联系庄先生致歉,并表示愿意以价款的10倍为参照,补偿庄先生150元,庄先生拒绝。
庄先生认为,奶茶交到自己手中时是密封包装的,自己也仅通过插入吸管饮用,显然在这期间飞虫是难以进入密闭杯中的,只有可能是在制作过程中飞入,尸体残留在了杯中。故庄先生主张奶茶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1000元。
奶茶店辩称,在奶茶制作过程中,飞虫是不可能进入杯子的。“红茶拿铁”的原料只有红茶和罐装牛奶,封杯机器只需几秒钟就可以完成封口动作,并且封杯完毕之后店员还需要摇杯擦拭,整个制作过程中如果真的有虫子,店员当场就可以发现。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庄先生主张被告奶茶店生产的饮品中有飞虫,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缺少有力证据支撑,故法院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奶茶店在现场制作饮品过程中未严格尽到食品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发现制作的饮品中有飞虫进入,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要求奶茶店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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