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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法定继承 >> 转继承

关于转继承的条件与性质

日期:2022-10-08 来源:- 作者:- 阅读: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转继承的条件与性质

我国《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了转继承制度,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关于转继承的制度原来的《继承法》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中。

首先,转继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二是被转继承人生前没有放弃继承权且没有丧失继承权,三是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进行另外的安排,四是转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其次,关于转继承的性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权利的转移,而不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被转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尚未分割,被转继承人尚未获得遗产所有权,转给转继承人继承的只是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表述的也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观点可称为直接继承说,即转继承人是基于继承了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直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并非继承权利的转移,而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开始,从继承开始时遗产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至于办理继承分割手续是发生在被转继承人死亡之前还是死亡之后,都不影响遗产的所有权已经属于转继承人所有,《民法典》第1152条表述的也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不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观点可称为间接继承说。

第三,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否属于被转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采取直接继承说的观点,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全部遗产份额直接由转继承人进行平均分割。同时被转继承人生前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该遗产份额继承权,其配偶也无权干涉。如果采取间接继承说的观点,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其已经获得遗产所有权,应当属于被转继承人夫妻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被转继承人配偶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进行平均分割。这种情况下,被转继承人生前无权自行决定放弃该遗产份额。

第四,关于转继承的性质,无论是直接继承说还是间接继承说,我们认为,继承权属于身份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继承人生前有权决定是否放弃,与继承人的配偶无关。如果被转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被转继承人生前没有放弃继承,那么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属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即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否发生在被转继承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则属于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则属于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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