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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教育费应否支持

日期:2021-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78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教育费应否支持

【案情】

黄某荣(男)与邹某英(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0月11日生育了儿子小黄,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6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首席。离婚协议载明:儿子小黄由女方邹某英抚养,男方黄某荣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儿子小黄教育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儿子小黄完成大学学业为止。2019年10月11日,小黄年满十八周岁成年。2020年9月起,小黄就读江西某理工大学,学制四年,学费12000元/年。现就小黄教育费黄某荣与邹某英发生争议。

【分歧】

对于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父母应否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对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故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父母不应当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约定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故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应由父母均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子女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有一定的条件,即“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大都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来源仍旧依赖于父母的抚养费用,但这是一种亲情和道德上的满足和支持,法律并没有把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

2、离婚时的协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虽然抚养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在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关于成年子女抚养的内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抚养支持常常伴随子女一生。法律未将之设定为强制义务,但并不禁止这种基于感情的付出和表达,更不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将之设定为约定义务。而根据合同精神,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既然已经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写入合同义务,就不能再以其非法定义务来抗辩而不予履行。

综上所述,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协议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故对于小黄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应由双方各半承担。

 

 

 

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 发布时间:2021-08-13 17:19:0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两人常年在外务工,儿子陈某某自小由陈某父母在老家照看抚养。2018年9月,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儿子陈某某由王某抚养。因长期未见到孙子陈某某,陈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分歧】

对于陈某父母要求行使对孙子陈某某探望权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未规定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使隔代探望权能否得到支持应区分具体情形,本案中应支持陈某父母的诉求。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我国婚姻法仅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作出了相关规定,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其它近亲属能否行使探望权并未作出直接规定,通常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称为隔代探望权。

笔者认为,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婚姻法虽只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但并不等于禁止其他近亲属与被探望权的未成年人接触。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正常交往,不应当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相反,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十分有利。

笔者认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应允许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如:(1)祖父母、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基于抚养经历,孙(外)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感情浓厚,相互依赖。此种情形下行使隔代探望权既符合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2)夫或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也应给予支持。子女离世后,其父母一般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作为情感寄托,此种情形中也应对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

本案中,陈某某从小由祖父母抚养,双方之间存在很深的感情基础,不应因陈某某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导致陈某某与祖父母之间亲情的断裂,应支持陈某某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诉求,当然,陈某某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前提也应是以不影响陈某某身心健康成长及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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