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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日期:2021-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123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如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选择姓名的问题上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那么,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一个前提条件——“父母一致同意”。在这一前提下,父母一方如果不同意改名,即使未成年人个人同意变更姓名,也很难得到支持。就算已经更改姓名,也会被要求恢复原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也有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突破“父母一致同意”的规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作出最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判决。

一、案情简介

3年前,即将跨入初中校门的杨天鑫(化名)遇到人生中一个大难题——由于实际使用姓名与户籍登记姓名不一致,即将“小升初”的他面临升学难题。

杨天鑫两岁时,父母离异,此后他一直随母亲生活。母亲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本的姓名“张天鑫”改为“杨天鑫”并进行户籍登记。父亲发现上述情况后,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孩子的姓名,公安机关又将“杨天鑫”变更为“张天鑫”。

但杨天鑫及母亲均不知道姓名变更事宜,从就读幼儿园到小学毕业,一直使用“杨天鑫”的名字生活、上学。直到杨天鑫小学毕业需要进行学籍核实时,才发现户籍登记的姓名被变更。

相较于对成年人改名的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享有更多的权利。在各省地方规范性文件中,“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是可以申请变更姓名的情形之一。

二、法院审理

“父母一致同意”是首要条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中均规定公民享有姓名变更的权利,但并未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同意权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发布的系列解释文件,既是公安机关作出姓名登记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准,也是法院裁判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

然而,父母一致同意’的要求并不合理,因为离婚后能好聚好散的是少数,能平等协商、理性处理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的更是少数。这一政策难免会被父母一方利用,从而使得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无法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法院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支持了杨天鑫的改名诉请。

三、法院认为

在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上,孩子有自主决定权吗?父母更改未成年人姓名时,是否需要征求孩子的同意?

实际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庭审时,杨天鑫已经年满11周岁,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有权利也有能力做出自主选择姓名的决定。

该院认为,杨天鑫自幼儿园、小学一直使用“杨天鑫”为名,已经为老师、亲友及同学熟知,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且杨天鑫已经年满11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选择姓名的问题上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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