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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母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日期:2021-03-18 来源:— 作者:—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母需要承担抚养费吗

【案情】

李父丧偶后带着幼子李某与张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在一起生活多年。现因感情不和,李父要求和张女士离婚,并要求张女士承担李某的抚养费。张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李某抚养费。

【分歧】

本案中,对于张女士是否需要承担李某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女士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李某虽然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儿子,但是李父与张女士办理结婚后,李某也随父与张女士一起组建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与张女士之间已经形成了拟制血亲继母与继子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等同于母子关系,张女士对继子李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的抚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的抚养责任。李某不是张女士所生,即李某不是张女士的非婚生子女。张女士与李某之间没有母子关系。虽然在张女士与李父婚内期间,张女士与李某曾经形成过抚养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随着与李父的离婚,张女士与李某之间的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就已经解除。张女士对李某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张女士不同意继续抚养李某,李父所主张的由张女士分担李某抚养费的请求则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女士不应承担李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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