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丈夫能否在哺乳期内要求离婚案例解析
【案情】
李某与张某结婚后生育一子,但丈夫李某怀疑孩子并非其亲生。经亲子鉴定,孩子果然不是丈夫李某亲生。李某一气之下要求离婚,但是妻子张某正处于哺乳期不同意离婚。
【分歧】
关于丈夫李某发现孩子并非亲生,能否在妻子哺乳期内要求离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准予离婚。本案女方未尽忠实义务,孩子并非亲生,对丈夫是巨大打击,对夫妻关系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痕,夫妻感情已破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准予离婚。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女方所生孩子并非男方亲生,系女方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给男方带来巨大伤害,无疑给婚姻关系造成了巨大破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其本意是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本案中孩子与男并无亲子关系,女方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况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但书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男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失赔偿,不应受哺乳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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