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财产保全 >> 诉中保全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中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0-02-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9次 [字体: ] 背景色: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中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案例3:(2016)京03民终4020号

北京市第三中院:刘乐峰与刘星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中,原告名下的在售房屋因被告申请保全被查封无法向买受人过户,需要支付违约金,原告就此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告知函、付款凭证、补充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损失真实存在,被告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小结:若保全房产处于交易中,或具有融资功能,法院一般倾向于申请人应该赔偿无法交易或者融资不能带来的损失,如违约金。不过交易损失也并非都可获得法院支持,即便认定财产保全错误,当被申请人完全有其它房产置换被冻结的房屋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置换时,就属于被申请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此时的交易损失法院并不支持。

案例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71号

一审法院:三诚公司主张因吴乾城、吴乾水的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查封的地块无法进行开发并造成了损失,对此三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三诚公司要求吴乾城、吴乾水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三诚公司在2012年8月21日向法院提出更换诉讼保全查封物为63794900元现金(存款),但该申请亦是基于吴乾城、吴乾水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而引起。因吴乾城、吴乾水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致使三诚公司更换诉讼保全查封物后该63794900元现金被冻结,无法使用,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吴乾城、吴乾水应予以赔偿。但是银行在该款项被冻结期间仍然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按期给付活期存款利息。因此,三诚公司的损失应为上述款项被查封期间(2012年10月29日至2013年4月28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减去已发生的同期存款利息。

广州市中院:关于三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存在损失的问题。三诚公司主张由于财产保全导致被查封的地块无法进行开发造成了损失,但三诚公司并无具体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至于三诚公司在2012年8月21日置换查封物为63794900元现金存款是否存在损失,原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同意原审法院的认定,即三诚公司的损失为63794900元现金存款的利息损失。

小结:保全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被申请人主张赔偿的损失除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承担的违约金外,还包括不能及时销售房屋回笼资金的资金成本,但资金成本如何计算,法院处理方式略有不同。有的支持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损失额,有的一审法院支持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额,而有的二审法院则按照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额上确定一个合理比例作为最终损失额,因影响房屋销售因素众多,销售本身也有时间跨度,即使被申请人的房屋未被查封,按照常理也不会即刻销售完毕,按被保全房屋价值确定一个比例,该比例内申请人赔偿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融资损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