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消费者能否据此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日期:2019-11-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6次 [字体: ] 背景色:        

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消费者能否据此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倾向性意见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款规定对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涉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处理原则对于之前发生的案件处理可资借鉴。

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若食品本身并未存在质量问题,只是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外包装不符合规定,致使商品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重要信息标识不明,并可能会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则仍应适用上述“退一赔十”的规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