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消费者能否据此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倾向性意见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款规定对原《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涉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处理原则对于之前发生的案件处理可资借鉴。
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若食品本身并未存在质量问题,只是食品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外包装不符合规定,致使商品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重要信息标识不明,并可能会导致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则仍应适用上述“退一赔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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