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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玻璃漏水能否判定“退一赔三”

日期:2019-05-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5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车玻璃漏水能否判定“退一赔三”?

【案情】

杨某系山东某新能源汽车公司的经销商,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7年11月16日赵某在杨某处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并支付价款23000元,杨某花费3750元更换蓄电池,并当即填写《用户档案卡》,同时向赵某出具了《蓄电池观光车整车合格》、《用户手册 保修手册》等,过了数日该车挡风玻璃出现漏水,杨某多次进行了维修;至2018年3月29日赵某以购买了假冒伪劣电动车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依法查处并退货,因双方分歧大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6月13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分歧】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退一赔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购买杨某代理销售的电动车,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电动车质量问题首先应按《用户手册 保修手册》约定处理,即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而不能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代理销售电动车,在赵某购买时即更换了蓄电池,表明杨某明知电动车存在瑕疵,即后出现车顶和侧门等部位不密封而漏水,赵某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作为经营者的杨某应承担该瑕疵的举证责任;杨某尽管经过维修但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隐瞒真实情况并使赵某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为购买行为,杨某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构成销售欺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总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首先应适用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但如出卖人故意隐瞒真相或伪造事实即具有欺诈行为的,就应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合同标的物一般瑕疵动辄援引《消法》赔偿,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及市场经济秩序,也背离了《消法》的立法旨意。

其次,违约责任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退一赔三”是以“销售欺诈”为前提的,构成欺诈行为,一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必须从事了故意隐瞒真相或伪造事实的行为,且因该行为而使相对人发生错误认识并遭受损害。现原告仍在驾乘使用该车,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隐瞒、伪造事实等欺诈行为及其合同权利受到损害,其主张按照《消法》规定赔偿损失,缺乏合理依据,于法无据。

综上,杨某代理销售电动车给赵某,行为正当合法,其提供的标的物具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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