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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哪种遗嘱形式最保险?

日期:2018-08-3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哪种遗嘱形式最保险?

叶某与张某为夫妻,均已年迈。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叶甲、叶乙、叶丙,子女对老人也较为孝顺。2009年,叶某久病卧床,三子女对老人照顾周到,且关系和睦。二老为了防止去世后,子女因财产发生争执,经过商量,决定用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究竟应将财产赠与哪个子女,二老无所适从。因为拿不定主意,两位老人先后立下了三份遗嘱,其中,第一份为录音遗嘱,老人请了两位老朋友为他们见证,立下了遗嘱;第二份为公证遗嘱,由两位老人亲赴公证机关办理;第三份自书遗嘱,两位老人自己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分别将财产继承权归于叶甲、叶乙、叶丙。2013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三份遗嘱也大白于世。但三子女对于应当由谁继承财产,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财产由叶乙继承。

三份遗嘱的效力究意应当如何认定呢?按照一般社会观念,都会认为应当最后的遗嘱是二老最终的意愿,财产应当由叶丙继承,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却不是这样的,公证遗嘱被认为是最有效的。

下面来说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局。案例中涉及到三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从判决的结果来看,公证遗嘱发挥了作用。那是不是录音遗嘱和自书遗嘱没有生效呢?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说,两位老人对于录音遗嘱的成立要件是清楚的,遗嘱的效力在法律上也没有瑕疵。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观之,两位老人所立的自书遗嘱也没有效力瑕疵。

既然,三份遗嘱都没有效力瑕疵,为什么法院认定公证遗嘱的效力呢?难道遗嘱人不能变更自己的遗嘱内容吗?

遗嘱人当然可以变更和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体现。这一点也为继承法所肯定,《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按照这个逻辑,第三份自书遗嘱应当是有效的,可法院却判决第二份遗嘱生效,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同遗嘱的效力有所区别,而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第三份自书遗嘱无法起到撤销公证遗嘱的作用。

在这里,提几点订立遗嘱的建议: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则遗嘱很难生效;第二、变更遗嘱的内容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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