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无人继承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案情介绍
许某自幼父母双亡,一人独自在农村长大后许某与一女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悲哀的是,2004年,许某妻子与儿子在外出时发生车祸,两人当场死亡自此,看透了生死的许某一直独自生活2009年,许某生病住院。为筹措医疗费用,许某从邻居韩某处借款5万元,一直未归还2010年2月,许某因病去世丧事办理完毕后,经清查,许某留有遗产房屋一套和存款8万元对于这些遗严如何处理,村委会工作人员认为,许某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其遗产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韩某拿出许某的借条,主张应当先偿还他的5万元欠款。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用许某的遗产清偿自己的5万元债务。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能否用无人继承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债务也就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同理,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时,也应当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只有在清偿完所欠的债务后,如果遗产还有剩余,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才能取得剩余部分的遗产。
本案中,许某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许某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安某为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许某的遗产应当归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许某生前从韩某处借款5万元用于治病,该债务属于许某的遗产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时,也应当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因此,村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取得许某遗产之前,应当先偿还许某所欠的5万元债务。在清偿完所欠的债务后,剩余的遗产,即房屋和3万元现金才归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法院应当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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