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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查责任

日期:2018-04-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8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查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0日,某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生产的“太古红糖(赤砂糖)”正在销售,该食品品名为太古糖纯正红糖,配料为赤砂糖。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种红糖产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品名与配料存在两个不同专有名称的违法情形。2016年5月24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超市的行为系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责令超市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营者对生产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真实性是否承担审查责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未规定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查验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名称与其真实属性是否相同,经营者仅对自己提供标签的真实性负责,故超市对涉案食品标签中的名称与其真实属性不负进货查验义务。行政处罚对象应当是提供标签的生产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不合法的标签是由生产者造成,亦不能免除经营者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经营者在进货时对生产者提供的标签负有查验义务

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仅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未要求经营者对食品标签名称与其真实属性进行查验。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者除了应遵守第五十三条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还应当受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制约。该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案中,标签显示的红糖与其真实属性赤砂糖乃两种专有食品名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的规定,应当禁止销售。故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名称与其真实属性不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观点,无因果关系。

2.食品安全法并未免除经营者销售标签不合法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

有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的内容负责,由于生产者的原因导致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法,经营者销售此种食品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仅系对标签真实性的责任主体的规定,而非处罚对象的判断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给予相应处罚。故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处罚对象。本案中,处罚对象不仅是提供红糖标签的生产者,作为经营者的超市亦系本案的处罚对象。

综上,涉案食品的标签明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查验义务,且不存在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故依法应当对该超市进行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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