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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日期:2016-07-1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间借贷律师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如何把握其适用原则?

【要旨】当事人约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未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原则。根据客观情况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链接】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7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9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500—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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