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有问题,买方雇人维修的,卖方应予赔偿
——买卖合同出卖方履行产品维修义务不完整,买受方委托第三方修理后要求出卖方支付维修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标签:买卖合同|质量问题|维修费用
案情简介:2012年,就购买设备公司所生产的压缩机事宜,科技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13年,科技公司使用设备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在催告机械公司多次维修未果情况下,雇请贸易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费24万余元。2014年,科技公司持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诉请机械公司、设备公司连带赔偿。机械公司以科技公司使用其他性质机油,故其应免责。
法院认为:①科技公司所购产品在质保期内产生质量问题以致须由第三方维修完成,机械公司理应依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使用原厂专用油,机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不可替代性和惟一性,亦无相关证据证明科技公司使用其他性质机油,故不能据此成为机械公司完全免责事由。②科技公司雇请第三人维修的费用虽仅有增值税发票,但该发票附有购买维修配件的清单,该清单与科技公司须维修的压缩机部件能相互对应,在鉴定机构对涉案机器设备费用鉴定无果情况下,可认定系必须和合理维修费用,应由负有维修义务的一方予以赔付。判决机械公司支付科技公司修理费24万余元,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买卖合同出卖方履行产品维修义务不完整,买受方委托第三方修理后要求出卖方支付相关维修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15)岩民终字第573号“上海德巴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威洋高科技公司、德斯兰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买方雇请第三方代为履行卖方义务后可行使赔偿请求权》(陈春生、陈立峰),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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