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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

日期:2016-0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案件中赠与行为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夫妻之间、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争议,司法实务中处理也不尽一致,笔者对此进行了法律梳理,以供抛砖引玉。

一、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房产的赠与在过户之前可以撤销吗?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赠与承诺若没有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自由撤销权,受赠人要求强制履行不会得到支持。

二、 夫妻间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的,还能够撤销吗?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离婚协议中夫妻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销吗?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又作了例外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父母为子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赠与认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六、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如果父母只是替子女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考虑首付部分的增值,判归支付首付一方的子女所有。

七、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能撤销吗?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不赡养父母或出现侵害父母合法权利行为的,父母同样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

八、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1、目前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分份额的。”一方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三),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即使夫妻实行的是分别所有制,赠与人一方可以说自己赠与的是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但笔者认为此种说法也不成立:

九、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或第三方,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该遗嘱涉及被继承人擅自处分了应属于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部分无效;应将共有财产中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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