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未获批准 村民一家住进村委会
作者:赵梦芸
2013年8月,昌平区南口镇某村村民廖某因申请宅基地未获批准,遂带领妻女一家四口搬进了村委会的会议室,居住至今。由于正常办公受到严重影响,村委会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之下于2014年9月将廖某一家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廖某一家搬出村委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廖某的妻子张某系该村村民,廖某与妻子结婚后常年在外打工。2008年,廖某将户口迁入该村,并在该村申请宅基地。由于一直未获批准,廖某一怒之下带着家人搬进了村委会的会议室。诉讼中,廖某承认自己一家住在村委会,但称2008年村里就说给批宅基地,到现在都未明确具体地块,我们没有办法只能住在村委会,等宅基地批下来后再搬走。
一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本案中村委会的会议室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廖某一家未经村委会允许私自搬入入住,严重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办公,现村委会要求廖某一家停止侵占并搬出村委会,理由正当。据此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判决:廖某一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村委会办公室。
廖某一家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不同意搬出,并称其一家居住在村委会的房屋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村委会承诺给其一家安排宅基地以后其才搬走。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称其一家入住村委会系经过村委会同意,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在村委会给其安排宅基地以后方搬走,亦没有法律依据。现廖某一家长期居住在村委会办公用房内,没有合法依据,且对村委会正常工作造成影响,故原审法院对村委会要求廖某一家停止侵占并搬出村委会的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后,二审法官也对廖某一家进行了提示,若其一家对村委会未给其批宅基地一事存有异议,可以通过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方式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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