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审判前沿

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拷问与优化路径

日期:2015-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81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拷问与优化路径

作者:舞钢市人民法院 尹红国

审判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审判执行中心工作起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审判管理工作良性运作的前提是要正确区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边界,关键是要构建适合审判管理权运作的科学模式。

一、现状探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类型及利弊

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所有基层法院都已设置审判管理办公室,配置专门设备,由专人从事该项工作。从硬件设施角度考虑大部分基层法院都能达到考核和应用标准,但是就审判管理运行模式来看,存在机械单一现象,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

1.纵向模式

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地位高于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法院和该院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考核目标,向审判业务部门下达指令,定期进行反馈和考核,各审判业务庭必须严格按照审判管理部门的指示来开展工作,审判管理权的权威打破审判权的独立性。从表面上看,这种管理模式简单快捷,而且执行力高,执行效果也较好,但是,从深层次看,造成审判权失去能动性,审判质效并不能真正得到提高。

2.平行模式

审判管理权的运行往往依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报表的传送和书面汇报。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运行形成线性平行关系,联系沟通较少。这种模式对于案件审限、结案方式等考核指标管理具有作用,但不能有效发挥审判管理权的综合功能,尤其是审判管理权处于虚位状态,无法保障其所提供的审判态势分析和对今后工作建议的落实。由于这种线性平行关系造成审判工作与审判管理工作的断裂状态,审判管理指标下达后,无法获得真实的反馈信息。

3.个案模式

审判管理工作注重微观个案管理,具备审判管理权的主体,为了行使该项权能或落实特定管理事项,通常采取听取专案汇报、个案追踪或亲自指导案件办理,甚至左右案件承办法官的判案思路和判决结果。个案模式对解决部分审判管理事项具有针对性强、执行力强特点,而且可以有效制约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如果过于注重个案模式,审判管理权就容易超越其权力边界,造成权力的滥用,甚至会对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造成影响,从而产生审判管理权的腐败现象。

4.重叠模式

在基层法院中,审判管理权主体有限,而且大部分处于审判执行重要岗位,因此在审判管理权运行上会出现与审判权重叠的现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部分法院对待具备审判管理权的主体在审理案件时,将该案的管理权下放到该主体,简化管理方式。这种模式对于凸显审判权的独立性,节省审判管理资源具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将该类案件的管理完全从全院审判管理工作中剥离出去,对于特定案件,容易出现既是审判者又是管理者现象,不能有效发挥审判管理监督作用。

上述模式是对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方式进行的提炼和总结,并不是所有基层法院所采用的通用模式,但是,由于审判管理工作研究的滞后,又因各地法院具体实际区别,遂出现部分法院开展该项工作走极端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发挥审判管理工作的真正功能。

二、原因拷问——多元因素叠加孕育的产物

任何事务都有两面性特点,审判管理的各类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优点,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要在正确认识其优点基础上,逐步分析其不利一面的存在原因,只有正视这种现实,才能逐步找寻到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之路

1.权力边界模糊

审判管理权是法院内部设置的一种复合型管理监督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宏观层面的指导权力、中观层面的管理权力和微观层面的监督权力。上述三个层面的权力与审判权具有明显的界限。单一僵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不能够正确把握审判管理权的职能属性,不能正确区分其与其它权力的边界和契合点。纵向模式中,审判管理权高于审判权;个案模式中,审判管理权侵入审判权领域;平行模式和重叠模式中,审判管理权没有很好地找寻到和审判权的良心互动点,造成审判管理权的棚架现象。审判管理权重要的功能是促进审判权的健康运行,提高审判质效,即使是微观层面的监督,仍要遵循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基本规律,避免权力混淆、职责不分、相互推诿现象。

2.主观因素困扰

在审判管理工作运转过程中,各方主体容易存在主观心理因素的偏差,导致该项工作不能良性运行。一是具备审判管理权主体容易产生两种思想倾向:一是淡化审判管理权,回避案件矛盾,尽量从宏观层次进行管理;二是把审判管理权看作是个人权威的体现,对各项事务采取直接干预形式进行监控,造成审判管理权的滥用和错位,容易导致出现二次腐败和权力寻租机会。上述两种极端倾向在当前基层法院较为突出,无法保障审判管理的能动性与谦抑性的有机统一。二是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人员往往认为其从事的是辅助性和服务性工作,没有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大局来考量自身工作,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被动和应付思想,只注重数据统计,而忽视节点环节跟踪和对各类因素的综合深入分析,造成该机构的功能弱化。三是从事审判工作人员没有形成自觉接受审判管理监督意识,存在个人主义或部门主义,部分人认为审判管理对他们审判工作造成负担,违背案件审理的灵活性和对特殊事项的变通处理方式,容易形成僵化的化解矛盾纠纷方式,造成案件审判质效下降。上述各类人员的主观心态,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极端思想,造成审判管理工作处于尴尬局面。

3.客观条件制约

在审判管理工作开展进程中,除了权力边界模糊和主观原因外,客观条件的限制是阻滞该项工作顺利推进的原因。一是审判管理办公室职能定位不够清晰,职责笼统,探索研究还不够成熟,因此,审判管理办公室人员通常注重从事浅层次的数据统计和阶段审判态势分析,没有深入审判管理工作的内核,不能把握审判管理工作的特殊规律。在这种工作状态下,具备审判管理权限的各类主体无法从上述统计数据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造成工作流程不顺畅,管理滞后的现象。二是审判管理程序具有专业化特点,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与各个业务庭出现脱节现象,审判管理工作仅由该办公室人员与各个业务庭内勤以数据形式联系,只是出现问题时才向领导汇报,亡羊补牢,错过最佳管理时机。三是个案特征的现实存在,造成审判管理权无法对所有审判环节进行监控和管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案件客观性同样导致审判管理权存在现实盲区,无法发挥其完整功能。

三、风正帆悬——理性搭建审判管理科学模式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过不断的完善过程,审判管理工作要在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克服各类主客观因素困扰,找寻到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良性互动契合点,才能搭建一条共赢之道。

1.区分权力边界

审判管理过程要区分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界限。审判管理既要做到对审判工作的指导、规范、监督和制约,又要起到综合服务提升作用,因此,要明确审判管理权既不同于中立被动性的审判权,又区别于功能强大的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要根据审判权的运行规律,对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并细化审判委员会、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等审判管理主体的权限,上述主体应当按照分工和权限承担审判管理的具体职责。

2.把握好三个关系

做好审判管理工作要把握好与法院其它管理工作的关系,找寻到它们之间的契合点,避免各自为政,工作断裂,应付现象。做好审判管理工作,首先,要把握好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的关系,做到审判管理工作为政务管理提供更具体、准确的信息,使政务管理具有更为科学的依据,从而提升政务管理水平。其次,要处理好宏观审判管理与微观审判管理的关系,尤其是审判管理不能直接介入对案件的评判,让审判组织听命于审判管理主体的意志,影响裁判的依法独立正确行使。再次,审判管理要处理好与新型合议庭工作模式的关系。审判管理组织要积极培育新型合议庭的自我管理模式,既要让大合议庭承担审判管理的本职职责,又要对其进行合理规范,实现审判管理工作与新型合议庭的内部管理工作良性互动,节约管理资源,共同提升审判管理质效。

3.注重方式方法

审判管理模式的单一不能应对千变万化的案件特性,更不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因此要根据审判管理的具体事项构建点线面相衔接的管理模式。首先,对于审判管理宏观层面的事项,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做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提出完善建议,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召开审判管理专题会议,共同研讨破解策略,进一步改善工作。其次,对于审判流程中的节点监督,应采取线性反馈模式。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对立案环节到执行环节的每个重点监控事项进行梳理,并及时和各个业务庭负责人进行沟通,把握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规律,对于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点,要提前进行告知,并通过反馈方式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日常审判态势,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防止部分管理工作出现棚架现象。再次,对于个案管理,应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对案件特性、社会影响、信访因素、法律实施、审判活动等进行有效评估,由特定的有审判管理权限的主体进行管理,确保个案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适度引入外部监督

审判管理工作的公开和接收外部监督是确保该项权力正确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公开逐步走向纵深层次的背景下,对于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节点设置、管理流程、具体推进情况等信息,除法律法规和审判工作纪律等具体规定不能对外公开的事项外,其它事项可以通过具体途径向社会公布,以获得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主体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避免该项工作流于形式,提高其权威性和实际效果。

5.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

对于审判管理工作,上级法院往往针对下一级法院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没有针对审判管理权主体的具体工作进行专门考核,因此,应当把具有审判管理权的各类主体的具体工作纳入到各个法院绩效考核中,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奖惩制度,促进审判管理工作高效开展。

总之,审判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为审判权的正确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提高审判质效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对审判管理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是一个长青课题,只有在坚持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下,找到审判管理工作和法院其它工作的契合点,才能真正让审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让每个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真正能实现司法的文明和法治的进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