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无身份证,借用陈某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法院处理
经法院释明,王某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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