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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日期:2015-06-23 来源: 作者: 阅读:180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作者:隆应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乡镇经济的蓬勃发展,是农村离婚率过高的社会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农村生活条件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广大农民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后,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对婚姻对爱情的向往开始有了现实可能性。

第二,农业科技的进步,农村劳动不再如以前繁重,农村妇女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工作自食其力,摆脱了对男性的依赖,物质生活上开始独立。目前笔者在审判工作中接触到的离婚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是女方要求离婚,并且最终自愿给予男方一定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是她们勇于离婚的基础。

第三,男女平等的观念在多年的教育宣传后逐步深入人心,然而,农村依然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却与之发生了激烈冲突。农村妇女已经意识到并且要求男女应当平等相处,然而男性群众却受农村传统思想影响较为严重,不仅存在男尊女卑的意识,更有甚者依然信奉家庭暴力。妇女在家中感觉不到男女平等,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心情苦闷,自然会寻求解脱,继而出轨、离婚。

第四,目前我国内地农村向沿海地区输出劳动力的经济格局也是农村离婚率过高的一个客观原因。沿海经济发达,吸引了大批内地农民赴沿海打工,一方面造成了许多家庭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农民工在沿海地区工作生活,接触到了许多更为开放的思想,同时也接触到了许多不健康的生活理念,对婚姻的责任感逐渐淡薄。

第五,《婚姻法》在农村的宣传推广客观上也推动了农村离婚率的上升。当前农村依然存在包办婚姻的现象,许多当事人空有一纸婚约而没有感情,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或是父母之命草率结合,这部分当事人通过学习《婚姻法》,婚姻维权意识空前高涨,希望以此改变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状态。

因此,当前农村的高离婚率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对待,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原因,对症下药。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妥善应对农村高离婚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完善《婚姻法》,从理论上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的婚姻权利。我国《婚姻法》制定于1981年,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其不断修正,但仍有部分条款不合理或跟不上时代的进展,如《婚姻法》第32条前部分采用枚举的方式列出认定离婚的法定情节,却又在最后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款进行收拢补正,两者结合,前者太窄,后者太宽,似令人难以把握,给法官依法直断增添了难度。司法机关以法为根本,只有一部合理可行符合实践规律的法律,才能给司法机关提供正确的司法依据。

其次,继续加强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观念的传播,从思想上保证民众婚姻的健康可续发展。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本身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应当大力推广。自由的婚姻观可以让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人生,平等的男女关系则是一段婚姻能否维系的必备条件。

再次,乡镇司法服务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应当紧密联系群众,切实解决农村民众的婚姻问题。司法所和乡镇法庭是直接面对农村群众的一线机构,不应当仅仅是事后介入,而应当在问题还未发生时,积极走访民众,了解情况,防范于未然;同时,司法所和乡镇法庭也不仅仅是司法行政机关,不应以处理案件为第一目标,不应局限于司法途径,更多的时候,应当配合农村干部的工作,以消除当事人矛盾,解决当事人问题为宗旨,灵活应变。

最后,重视调解工作,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婚姻案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调解工作也必须贯彻案件处理过程的始终。“调解优先”原则的优点在于可以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力量,多元化办案,法官能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实际,知道当事人所知所想,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人们之间的矛盾,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离婚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可以缓和双方矛盾,令当事人冷静看清楚自己的选择,也给双方一个最后和平相处的机会,实践工作中,很多当事人经过调解,认识到家庭的可贵,而放弃了离婚的念头。

来源:丰都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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