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法院建议对当事人撤诉次数作出限制
作者:孟州市法院 商志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孟州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撤诉次数没有限制,往往导致当事人反复撤诉后重新起诉。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许多当事人在立案和举证期限内提供的是最简单的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期间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便选择撤诉后重新起诉来保护自己的胜诉权。
二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诉讼时效。一些当事人明知道现在起诉解决不了问题,但还想将来通过法律解决,又恐过了诉讼时效,于是通过反复起诉后撤诉的方法保住诉讼时效。
三是代理律师钻法律漏洞。在诉讼中,当代理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对自己当事人的不利证据时,往往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劝说自己的当事人撤诉,收集证据材料后重新起诉。
四是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在目前繁重的审判工作压力下,为增加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为了结案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就裁定准许撤诉。
这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审判人员应加强指导当事人合理举证,避免因举证不全而导致撤诉情况的发生;二是加大对审判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克服部分审判人员以撤诉增加调撤率的思想;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撤诉次数作出明确限制;四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民事诉讼法为契机,对撤诉次数进一步立法规范,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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