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策
作者:辉县市人民法院 韩鸿峰
一、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调整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
不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都没有对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操作程序及规则、职责范围等方面作出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仅对最高法院的审委会工作规则和程序作了规定,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各级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和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作了规定,但对审委会委员任职、回避等事项没有规定,调整审委会工作机制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备。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随意性较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将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随意扩大,致使列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也影响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功能的发挥。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设计不完备
一是审委会委员大多数没有参加案件开庭审判就讨论决定案件,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形成了事实上的“议而不审、审而不决”现象。
二是按最高法院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关规定,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出现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但当事人对审委会委员及讨论案件的情形不清楚,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是审委会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但目前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倾向比较明显,其人员任命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没有行政职务但审判理论和实践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法官很少进入审委会,影响了审委会的整体业务素质。
四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不利于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结论是集体作出的,一旦出现违法审判情况,责任归属难以确定,不利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四)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制度不规范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规章制度不完备,没有科学规范的汇报、讨论、表决的具体操作规程,应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有所侧重。同时,对同一案件的讨论无明确限制,有时出现同一案件多次提交审委会反复讨论,且审委会讨论具体个案无期限限制,影响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建议审委会把工作重点和职能转移到总结审判经验和指导审判实践上来
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应为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因此审委会应把工作重点从讨论研究、决定个案转向总结审判经验和指导审判实践上来。审委会可以每年确定总结审判经验的计划,按不同的审判专业,落实到每个委员,每个委员要完成刑事、民事、商事等某一方面的审判经验总结,对复杂、典型案件和指导性案例进行研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经审委会研究后印发全院执行,指导审判工作。同时,应充分发挥审委会专职委员的作用,对审委会专职委员,应不安排或尽量少安排他们负责其他业务工作尤其是行政事务工作,为其“减负”,保证他们把主要精力用于参加审委会工作,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
(二)优化审委会成员组成结构
改变审委会委员与法官行政职务职级相对应的做法,可以将一些审判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行政职务职级较低或未担任庭长、院领导等行政职务的优秀审判人员或资深法官吸收到审判委员会队伍之中,提高审委会委员的专业素质,更好发挥审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功能。
(三)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委员任职条件及工作规则
建议最高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数,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完善审委员委员讨论案件回避制度,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提前三天告知当事人审委会委员名单,并在法院网站和审判法庭公布审委会委员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提供条件。同时,对审委会议案议事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及审委会讨论案件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
(四)改进审委会讨论案件方式,提高讨论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推行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证据认定、适用法律方面等有典型意义,有可能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委会委员要组成委员合议庭,由院长指定资历较深的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全面掌握案件第一手情况,这是直接审理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方式改革目标。今年我院在推行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中,就规定了委员合议庭制度。其次,要改变听取案件汇报的方式,审委会委员要选择发回重审案件、有重大信访隐患苗头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集中旁听庭审,庭审后对案件进行集中讨论,真正做到审议合一、审议一致。其三,要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要负担的责任。审委会主要就案件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对此负责,而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负责。第四,对审委会讨论案件应明确期限和次数。对具体案件讨论的期限和同一案件讨论的次数和时间作出规定,解决“一案多议、议而不决”的问题,以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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