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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代理人应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代理人应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彭振华

司法实践中,代理人在承办案件引发涉法涉诉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辩护或代理业务的性质,在参与诉讼中往往夸大自己的能力,在对当事人承诺时,故意加大胜算几率,提高预期赔偿数额,迎和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心理提高或降低刑期,在当事人败诉或达不到自己预期后,往往归咎于法院和法官,导致当事人走上上访之路。二是由于律师完全从其所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对法律、政策片面理解、曲解和误导,一旦裁判结果没有完全维护自己所谓的利益,则误导当事人运用非法律手段,造成信访案件的产生。三是风险代理的利益驱动,一些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为谋取代理费暴利,往往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与当事人签约,鼓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的方式。四是辩护人、代理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不负责任,发现上访苗头,不制止,不回报,放任上访案件的发生。鉴于此,建议实行承办案件律师涉法涉诉信访责任制:

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最大限度减少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因为工作不慎而引发的上访案件。

二、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律师的业务管理,把案件上访率作为律师考核的一项指标。今后,在进行执业年审或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时,对代理案件无恶意上访的,优先年审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上访数量过多的律师,对其资格证暂缓年审、黄牌警告,限期改正;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鼓动当事人或直接参与恶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恶劣影响的,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四、律师在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工作中,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因无理上访被打击,或者律师有怂恿上访、煽动群访行为的,要追究律师执业纪律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对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代理人要进行职业纪律约束,鼓动当事人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力度,形成律师、信访机构的互动机制,让律师直接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多层次、多角度强化涉诉信访工作的成效,提高平安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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