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审判前沿

关于化解涉农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5-04-0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化解涉农民事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的调研报告

[案例一]居于同一院落的秦绪与秦南因琐事不和,秦绪以道路占用其宅基地为由在其门前通往秦南家的道路上设置栅栏等障碍,致使秦南不能正常通行。秦南诉至法庭。

[案例二]原告赵春金与被告赵继仓居住同组,公路下双方的原水田地毗连,原告赵春金耕种须从被告赵继仓地边田埂上通行。2006年土地复垦,双方的水田改为旱田,经村组干部重新划定了各户的土地面积及四界。在给被告赵继仓确定土地时,村委会按历史形成的通行状况在被告地边预留了一条宽0.5米的道路,以方便耕种通行。2007年秋种之季,被告挖毁道路,设置栏杆,阻止原告继续通行。现场勘察发现,原告的土地处于被告及他人土地的半包围之中,被告设置障碍后原告进入其地中需绕道而行,给农业生产带来不便。

[案例三] 原告刘青与被告刘堂同村居住,2008年2月份该村一组修通组公路,刘堂居所距通组公路41米。在未征得刘青同意的情况下,刘堂占用了刘青部分林地,拓宽步行小路为通往其家的入户公路,与通组公路连接。后刘青的岳母死亡,刘青以林地属其经营为由,欲将其岳母葬于刘堂所修公路与通组公路的联接处,双方发生激烈肢体冲突,乃至械斗。

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三农”问题。涉农案件是“三农”问题的特殊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出《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本文试就如何有效化解涉农案件中相邻通行权纠纷,做粗浅的分析和思考。

一、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受理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的基本状况。

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用权和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通行、用水、排水关系纠纷及相邻采光、通风关系纠纷以及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等。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实际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是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相邻通行权即是相邻关系的一种。前述三起案例都属于土地经营权与相邻通行权发生冲突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近三年来,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受理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九起,虽然在数量上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高,但这类案件在当地一般较为敏感,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激烈,处理难度较大。在这九起案件中,有六起案件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余三件调解未果,以判决方式结案。

二、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分析及法律适用。

(一)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土地经营权人对其依法获得的土地主张经营权,绝对地排除他方对该土地的合理利用。而相邻方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在该土地上获得通行权。这类纠纷存在土地经营权与相邻通行权的法律冲突。

(二) 相邻通行权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方素有矛盾或者关系交恶,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造成相邻方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前述三个案例都有相邻双方平素不和的背景。 

2、相邻方对如何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邻通行权纠纷中,土地经营权人都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条文,认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证书,就对相应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独占经营权,完全排除相邻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从而引发纠纷。

3、相邻通行权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其二,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方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处理相邻通行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法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生产的目的在于改善生活,故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是一致的。这四项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具体运用中应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既要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照顾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而,即使没有预留道路,土地相邻双方中的一方因耕种等必须从另一方土地上通行时,另一方也应当提供便利。该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所述原则的进一步阐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该条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能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本来,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上行使权利是天经地义的,或者说应该享有排他的绝对权利,但为了方便相邻人的生产生活,权利人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与相邻通行权发生冲突时,土地经营权人对其土地所享有的经营权利应当适当受到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而对方因此权利得以延伸,取得必要的通行便利。在法律适用上,对相邻通行权纠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未经相邻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堵塞、设置障碍,对违反法律规定设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没有预留道路,土地相邻双方中的一方因耕种等必须从另一方土地上通行时,另一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提供便利。

3、行使通行权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譬如,从邻地上通行,应先择最经济的路线,尽量减少占地及对农作物的影响。

4、在贯彻党和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农村“三通”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合理利用邻居土地修建入户公路的,依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及《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适当做扩大解释,视为相邻通行权的正当行使。

5、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一方因行使相邻通行权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给予对方适当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三、及时化解相邻通行权纠纷,确保农村和谐稳定的对策和建议。

(一)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1、涉农诉讼案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一环,相邻通行权纠纷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办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及农村的稳定,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这类涉农纠纷的处理工作,始终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影响基层稳定的“三农”案件,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法律对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调整留下了相当大的空白,这就需要法官不断学习新的主流理论观点乃至成熟的判例以更新观念,并不断地传承可以借鉴的经验,取长补短,以应对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加强包括相邻通行权纠纷在内的相邻纠纷审判力量,强化法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使法官对解决这类涉农纠纷能够胸有成竹。

(二)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

由于这类案件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往往是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常各执一词,对立情绪很大,极易引发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影响安定团结。人民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机关,在缓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的工作中,具有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司法介入及时,采取措施得力,必要时裁定先予执行,有助于化解矛盾,有助于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 

1、提高办案效率,快审快结。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案件易结、纠纷难解”案件,审理案件费时费力。在工作中,我们要从维护基层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审理此类案件的意义,及时寻求妥善处理问题的方法,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如调解无效时,应及时依法公正判决,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力求案结事了。

2、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处理相邻通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定原则。因此,处理相邻通行权纠纷,要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产、生活。

3、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规范模糊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在当事人各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三)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之精髓,综合运用社会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现代审判工作不能神秘化,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已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人民法院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众利益的重点案件,应当深入农村案发地调查研究,问计于民,向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和普通群众征询意见和建议,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的参考。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增强法官干警掌握社情、了解民情的能力,加深法官干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1、注重实地勘察,厘清案件是非。按照上级法院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五进”的安排部署,人民法院及其下属人民法庭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采取深入学校、田间地头、重点建设工地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相邻通行权纠纷的发生,绝大部分与土地等不动产有关,法官必须深入争议地进行实地勘查,对引发纠纷的现场、起因、矛盾的焦点做全盘了解。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之精髓,把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在案发地就地开庭审理这类纠纷,有助于查明案情,公正审判,同时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定纷止争。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非讼调解、诉讼调解多种调解方式,耐心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理解法律、遵守法律,通过调解妥善解决相邻关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升级为暴力事件。法官还可以邀请基层组织、当地德高望重人士参与调解,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的法律“六进”和人民法院审判“五进”,采取以案说法方式,加强对村民、未成年人及社会各界的普法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人们了解相邻权利,也明确相邻义务,明白是非,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产生。

4、加强与乡镇、村组干部及民间调解组织的配合与协作。镇村干部、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乡土人情,做群众工作有社会基础、有实践经验。因而,民间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调组织,有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