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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求婚不成行报复冒名征婚涉侵权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求婚不成行报复冒名征婚涉侵权

汤先生和仇小姐同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工作,平时关系较好。后汤先生正式向仇小姐求婚,不料被仇拒绝,汤便怀恨在心,冒充仇小姐的真实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仇小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随后,仇小姐接二连三接到多封求爱信,对此大为震惊和羞愧。单位同事以为仇小姐爱情不专一,也对其有了一些看法。仇小姐后到报社调查才发现是汤先生所为,一怒之下,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汤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汤先生的不法行为直接指向仇小姐的姓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仇小姐的姓名权。据此,法院判令汤先生在刊登征婚广告的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仇小姐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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