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商事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及应对措施
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陈金华
近年来,尽管人民法院在开展巡回审判、转变审判作风及落实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上下了很大功夫,人民群众满意度和案件调解、撤诉率得以大幅度上升,但审判过程中仍不断出现各类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上述问题的出现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一定的隐患。现将原因分析如下。
一、合同类纠纷居首,婚姻家庭类纠纷居高不下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合同类纠纷案件位居首位,其中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合同类纠纷占主流,主要表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由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其它买卖合同引发的违约赔偿纠纷等等。
其次婚姻家庭类纠纷仍然居高不下。其中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纠纷的绝大多数,婚约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公民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得到了转变,特别是广大农村的男女青年,定婚时花费大量钱财,而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举行象征性的“结婚”仪式,或者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短,本来感情基础就比较薄弱,一旦一方感情有了新的归属,产生纠纷再所难免,双方或分道扬镳或因为子女抚养和彩礼纠纷走上法庭。
第三,因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小产权房买卖以及由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各类合同纠纷,目前已经成为令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的增多不但给民商事审判人员带来办案压力,而且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和经济负担。更让人担忧的是,随着房地产市场开发和政府旧城拆迁改造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力度的加大,此类纠纷还会越来越多,处理不当势必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造成社会的不稳定。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虞城县法院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及涉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就受理了100多起。如何正确处理好上述案件还需要社会各界及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二、各种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
以虞城县法院为例,2010年共受理涉及公司、企业类纠纷案件66起,2011年受理84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比上升27.2%。且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以及公司强制清算纠纷等等。
审理此类案件的虞城县法院民一庭庭长田仲秋认为,产生此类纠纷的原因是深层次的,主要有:新公司法的实施,拓宽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新类型案件开始不断诉讼到法院;一些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一轮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过程中,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资金不实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后不及时主张权利,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管理、规范公司行为,而是仍然延续以前的家族式管理模式,把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混为一谈;贪图小利,随意出借公司资质引发纠纷;不能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制度等等。审理涉及公司、企业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类型案件,不但为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制约了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群体性纠纷案件不时出现
随着社会经济往来的日趋频繁,单一性民事行为涉及的对象大为增加。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等涉及群体利益纠纷的案件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当前人们的维权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而且现在交通、通讯及网络媒体便捷,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同类型纠纷的民事主体容易形成一种同盟关系。如原告王某某等十多人分别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之间经常相互联系,统一意见,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有的当事人采取多种方式甚至不合法的方式给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动则以上访、闹事等威胁法官,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如原告国有虞城县林场诉被告利民镇胡桥村委会王庄村东组林地承包纠纷案件。被告虽为胡桥村委会王庄村东组,其实该案涉及村民近百户,仅村民的证人便多达90余人,此类纠纷往往又会受到新闻媒体的关注,处理稍有不慎,还会引发群体性上访。虽然此类纠纷的数量不多,但案件人数多,影响面广,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积怨很深,上访事件一旦发生,就会因审理一案牵动一片,影响社会稳定。
四、对解决上述矛盾问题的建议及应对措施
1、充分认识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
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牵连千家万户,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商事案件,就可以化解矛盾,解决纷争,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持安定团结,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从而为改革开放和各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交往,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如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等,人民法院及时处理这类案件,可以直接为经济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服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便民、利民、为民的诉讼之中,及时解决纠纷,切实发挥保一方平安的“前沿阵地”的作用,真正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民商事审判人员除要继续学习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外,还要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学习,以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
3、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人民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司法组织的联系,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他们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尽量把大量的纠纷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努力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一些新的途径,共同为新时期经济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