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超过二年一定判离婚吗?
作者:柘城县人民法院 贺德威
问题提示:
夫妻分居超过二年就能判离婚吗?
要点提示:
夫妻分居二年不能作为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经调解无效,才能准予离婚。
案情:
原告何某。
被告赵某。
1995年初,赵某与何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08年初,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赵某考虑在家种地虽然辛苦,但收入不高,不能养活老婆孩子,于当年4月份去郑州某建筑工地打工,让何某在家带小孩和照料老人。2009年何某就将小孩托付给公婆,也去了北京一家饭店打工。2010年12月赵某外出务工归来,2011年1月何某也辞去打工工作回到家乡。因双方在打工期间,分开生活时间较久,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隔阂。赵某又无端怀疑何某有第三者,经常为此争吵,何某遂以男方多年出国打工,夫妻分居生活较长,已没有感情为由,于2012年7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不同意离婚。
审判: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何某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何某与赵某先后赴外地打工,造成长期分开生活。在男方务工归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很好的相互沟通,才产生误解、猜疑。但双方先后外出务工,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改变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他们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只要双方加强思想交流,以诚相待,相互珍惜,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有希望和好的。经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何某见赵某态度诚恳,也谅解了赵某,表示愿意与赵某和好,遂撤回了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起诉。
评析:
引发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案是一起因打工外出而导致夫妻分居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所规定的分居满二年,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另外,分居二年也不是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经调解无效,才能准予离婚。本案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目标,先后外出务工,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从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前后经过来看,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结婚时间较长,只是因双方先后外出打工,期间,两人分开生活,缺乏面对面沟通交流,引起猜疑和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没有导致恶化。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谅解,以诚相待,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和好。最终在法院调解之下,何某自动撤回了起诉,夫妻双方冰释前嫌、和好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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