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作者:获嘉县人民法院:张思杰 李宝龙
自今年9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了《法律援助条例》,弥补了过去几年中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中存在的诸多缺陷,使该事业更加健全,对因贫困而打不起官司的百姓而言,无疑是件幸事。但当事人若不懂申请法律援助程序,盲目地申请,仍然是得不到法院的减、缓、免交诉讼费的支持,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签于此,笔者依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告知如下。
首先,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条件,所谓援助是针对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贫困难以得到维护而需要打官司的人。要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及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有关证明需到村委会及当地民政部门出据。持以上证明,可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减交、缓交和免交诉讼费手续,具体事宜由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其次,申请人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是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持原有证明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的是,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在义务人员及应诉对象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为行政诉讼,请求国家机关赔偿的,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扶养费的,应向给付赡养费、抚、扶费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等。
再着是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按照援助机构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事项及补充说明手续,否则将被视为撤销申请而被驳回。若认为自己符合各项条件仍被法律援助机构驳回或对法律援助机构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且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当事人经济状况在申请、接受法律援助期间发生变化,便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将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或改为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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