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食品店老板张某年前大量调进一些果冻、饼干等年货,由于在年前没有销售完,年后其中的一些食品已过保质期,张老板觉得扔了这些过期的食品怪可惜的,且这些食品刚过保质期,吃了也不会有多大的问题。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张某于是在店门口告示:“过期食品,降价处理。”当天,李某带着孙子小强上街,看到张某的告示后,老人家为图便宜便买了一些果冻和饼干回家。当晚小强吃了那些食品后,肚子疼痛难忍,经医院检查是食物中毒,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500余元。事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赔偿,张某称其已明示出售的是过期食品,顾客自愿买后受到的损害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2500余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销售者应遵循的商业道德之一,也是销售者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此项义务不论何种情况,一旦销售者作出与此义务相悖的行为,就要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案中,张某明知自己出售的是已过保质期的食品,但仍向外出售,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降价处理和顾客的自愿购买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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