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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侵权损害赔偿之侵权过错法律探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181次

    侵权损害赔偿之侵权过错法律探析 过错概念排除违法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违法性针对客观的行为,与侵权责任能力和过错都无关,只要上述行为或举动与一定的法秩序相背离,就意味着该行为或举动具有违法性。过错是一个主观因素,针对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受非难的状态,尽管过错要依据客观标准来衡量。第二,承认违法性为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有助于责任判定的准确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行为的非违法性直接否定了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三,承认违法性为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有助于增强侵权责任判定的客观性。由于过错是一个主观因素,对其进行认定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色彩。

  •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
    日期:2012-04-20 点击:585次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 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由于一个有效的抗辩事由可能导致侵权民事责任的减免,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增加了对加害方免责条件的限制,却放松了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绝对责任,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要正确认识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对其免责事由进行明确。

  •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日期:2012-04-20 点击:762次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指该原则适用于哪些种类的侵权行为。如前所述,无过错责任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因此,无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国内学术界有争议。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单行法规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有:职务侵权致害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等。

  •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日期:2012-04-20 点击:186次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的关系问题,理论界争论不休,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看,就会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从实质上来讲,学者们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应该是一致的。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表述不仅解决了对“无过错”的理解问题,也解决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构成要件问题,即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侵权责任中过失的概念及法律界定探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150次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侵权责任中过失的概念及法律界定探析 损害的可预见性,关系人之间的亲近关系或特殊的依赖关系以及预防措施或者其他替代方法的可获得性及费用。可以看出,草案的规定与英美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这说明了英美法的过失概念对大陆法产生了影响。对过失在外延上的界定应当采取综合考量的方法,即在判断过失时,应当考虑若干种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考虑了原告、被告和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这种过失判断标准是中性的,既没有完全偏向原告方,也非完全偏向被告方。同时,这样的判定标准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这一判断标准也吸收了英美法中的“汉德公式”,即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 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障法律探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90次

    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障法律探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中都是被告。现在有时会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一方出于继承或占用财产的目的,既不提出离婚也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甚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行为能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概不允许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可能会出现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情况。

  •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如何认定
    日期:2012-04-20 点击:196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如何认定 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 女方使用假身份证与男方登记结婚,男方有异议如何处理
    日期:2012-04-20 点击:319次

    女方使用假身份证与男方登记结婚,男方有异议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起诉离婚,比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各地法院对此掌握不一,需要予以规范。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2-04-20 点击:289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有观点认为,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增值是否作出了贡献,应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如果配偶一方对该财产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律师解读
    日期:2012-04-19 点击:100次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属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使该行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而且不可能转变或变更成有效。故最高法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加以限制。婚姻登记无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定、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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