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规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若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实现保值增值,通货膨胀会降低其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目前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仍低于通货膨胀率,不能实现保值增值。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定期金赔偿每期给付的标准,也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由于定期金赔偿是对赔偿权利人进行分期给付,所以在每期的给付标准上也必须确定,这样才能适宜操作。由于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辅助器具费,所以在确定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时,应当与本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相一致,即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之定期金赔偿适用的规定在人身伤害的终身赔偿中,定期金赔偿方式,是最为合理的赔偿方式。这是因为,第一,定期金赔偿,其期限是不确定的,而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寿命,即生命延续多久,就赔偿多久,而不是像现在的一次性赔偿方式那样,按照平均寿命赔偿,造成有的赔偿权利人已经死亡却对死亡以后已经作了赔偿,有的赔偿权利人超过平均寿命还在生存的,却不能再给予赔偿的不合理现象。
一次性赔偿超出规定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的处理 对于赔偿权利人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给付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付五至十年后赔偿权利人还依然存在的,而且还需要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大多基于侵权赔偿法的原理,认为应当允许,只要损害存在,赔偿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不应受到次数的限制。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基准地进行选择的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本条,有利于克服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不一致时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不力的问题,有利于体现损害赔偿的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为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免受侵害而行为人自己遭受损害时,如何确定补偿责任原则和补偿范围问题的具体规范行为人实施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制止侵害行为,是请求受益人补偿的基本的客观要件。在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或现实的危险时,行为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主动实施制止、防止、救助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为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一般不能构成此种行为。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当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则被帮工人与帮工人之间视为产生了一种特定的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此时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被帮工人。由于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帮工活动是无偿的,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时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合理的。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责任不能追偿,由被帮工人终局地承担。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替代责任。因此必须以帮工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为前提。而帮工人行为的有责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帮工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则要求具备存在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三项要件。
关于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法律解析 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因为它是替代责任。它的特点,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行为人致人损害,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责任也是这样,但是,定作人责任与一般的替代责任有所不同。一般的替代责任是损害发生之后,受害人直接向责任人请求赔偿,而不是向行为人请求。例如雇主替代赔偿责任,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受害人的请求权直接指向雇主,当雇员有过错时,雇主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之后,再向雇员求偿。
关于法人及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的规定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来源于两种理论:一是代位赔偿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作为雇主,必须对雇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上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国家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一方请求赔偿;二是法人赔偿责任论,该理论主张,国家作为机关法人,对于其董事及职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与该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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