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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企业应不应当为外来人员办理就业证
    日期:2013-11-10 点击:316次

    企业应不应当为外来人员办理就业证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间的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中国人在外国就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中国是劳动力大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控制和管理,以避免给我国就业带来冲击。

  • 旅游高峰期的时候做一名临时导游的条件是什么
    日期:2013-11-10 点击:406次

    旅游高峰期的时候做一名临时导游的条件是什么 导游不仅要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要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解决旅游途中的问题。游客将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托付给了旅行社和导游,可以要求查看旅行社、导游的相关证件,对提供服务不到位的导游,游客可以要求更换。

  • 关于消毒产品、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安全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250次

    关于消毒产品、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安全的规定 疫区的消毒,疫点的随时消毒和疫点的终末消毒。消毒过程首先要保证消毒产品的质量。对于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2002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消毒管理办法》已作出具体规定。用于防治传染病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国产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生产消毒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合格的生产条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 关于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90次

    关于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 动物病病原体是野生动物的寄生物,这些动物病大部分可以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间不依靠人而传播,只在一定条件下才传给人,如鼠疫、森林脑炎等。动物作为传染源的危险程度,主要取决于人与染疫动物接触机会和接触的密切程度,另外与传染源动物的种类、密度等也有关系。所以,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需要格外小心。

  • 关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639次

    关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的规定 病原体从一个传染源经过外界环境传播到另一个易感个体,是借助于外界环境中一定的物体,如水、空气、食物、日常用品、手等实现的。伤寒、霍乱、痢疾、甲型病毒性肝炎、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等许多肠道传染病和部分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可以经水传播;所有的肠道传染病和个别的呼吸道传染病,可以通过污染食物而传播。手及日常用品被传染源的排泄物或分泌物污染后,可以传播病原体。被污染的病房、医疗器械、药品也会传播病原体。

  • 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599次

    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的规定 传染病的菌毒种类别较多,不同的菌毒种危险程度也不同。进行分类管理,指按照传染病菌毒种不同的危险程度,进行划分,区别对待。需要对菌毒种进行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擅自进行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因此本条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标本,应当严格管理。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1489次

    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主要有旱獭、黄鼠及其他野鼠等。利用野生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或进行其他用处时,首先必须将所选的野生动物送交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当确认系为健康野生动物后方可引入,否则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 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262次

    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规定 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关系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各项干预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机制。当前,为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和关怀,国家制定政策实施艾滋病免费检测、监测和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并在重点地区实施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开展以治疗、关怀和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防治工作。

  • 关于保证血液、血液制品安全,防止因输入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传染病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375次

    关于保证血液、血液制品安全,防止因输入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传染病的规定 医疗机构是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最多的单位。经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的传染病有多种:如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疟疾、梅毒等,如果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就有可能会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传播。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 关于防止传染病实验室感染和扩散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点击:309次

    关于防止传染病实验室感染和扩散的规定 为了探明病源,查明病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要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检测及研究工作,直接接触传染病病原体。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9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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