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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体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赔偿主体栏: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人、赔偿请求人,车主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的确立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情形,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车主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肇事司机非车主时赔偿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及请求人,未出世的胎儿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请求权等。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出卖方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2-02-11 点击:397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出卖方承担责任吗 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和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车辆尚未过户,但实际上已由和某管理使用。法律规定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和某实际上取得了该车的使用权,所以陈某不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路边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1 点击:333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路边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机动车司机与彭某负主要责任,农民鲁某承担次要责任。鲁某出于个人目的,在公路上晒粮食,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机动车司机在禾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彭某采取措施不当摔伤,双方都有过错。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违规停放的车被撞,谁应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1 点击:456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违规停放的车被撞,谁应承担责任 此次事故中,元某承担主要责任,卜某承担次要责任。元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上路,未按规定开启警示闪光灯,且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元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远光灯,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两机动车相撞伤及骑车人,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2-02-11 点击:490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两机动车相撞伤及骑车人,责任如何承担 丙的损害应由甲与乙共同承担。甲在行至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但甲却在笃驶过程中注意力分散,未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而乙在行经路口时,没有依法减速慢行,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过错,需共同承担责任。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1 0岁少年闯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日期:2012-02-11 点击:506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10岁少年闯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余某家长的主张合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于防护网的破损未及时修复,为余某欲抄近路提供了可乘之机,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驾驶人无证驾驶,将人摔伤谁负责
    日期:2012-02-11 点击:416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驾驶人无证驾驶,将人摔伤谁负责 郝某应负主要责任,毕某应负次要责任。本案中,郝某虽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但是却有偿运送毕某到镇上,与毕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承运合同关系,具有了承运人的身份,对乘客毕某的安全负有责任。与此同时,毕某明知郝某属于无证驾驶,仍然搭乘其摩托车,自己也存在过错,也损害赔偿篇需负部分责任。

  •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超速车辆撞翻行人,雇员、雇主都要赔偿吗
    日期:2012-02-11 点击:498次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解析超速车辆撞翻行人,雇员、雇主都要赔偿吗 雇员、雇主都要赔偿。本案中,司机董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列车主和司机为共同被告,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机动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12 点击:550次

    依据保管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车辆交给保管人、质权人占有后,车辆已经停止运行,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自然不能对此期间他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质权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或者质物,未尽保管义务而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12 点击:451次

    根据“二元控制论”,机动车辆被交给修理人后,车辆所有人已经停止机动车辆的运行,也不再享有运行收益,对车辆在维修期间是否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损害已经无法预见,因此对修理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而在车辆维修期间,修理人不但有义务修理好车辆,还有义务保管好交由其维修的车辆,保证被修车辆在修理期间的各种安全防范,因此,在维修期间,修理人运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12 点击:424次

    在旧机动车买卖中,常有原机动车所有人(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实际车主)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相分离的情况。此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争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物权法》相关理论,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对机动车管理手段之一,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完全一致。对于车辆这种动产的买卖,从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后,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是车辆运行的直接支配者和受益者。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实际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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