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协议离婚栏目:北京离婚律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选择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程序,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的法律属性,对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和房产分割的看法,以及离婚协议效力探析等相关问题。
离婚协议书之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书之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没有经过民政局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如果结婚证是假的,民政机关根本没有双方婚姻的备案登记,也需要通过法院来解除婚姻关系。
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已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协议一致,民政局也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还是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好处协议离婚是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途径,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针对的是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就属于违法,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同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由原婚姻当事人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
《离婚协议书》的七大法律误区 离婚时,常常有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而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又往往不会对离婚的条件重新认定。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以下这些误区。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房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书能否撤销,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如果协议签订时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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