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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谈中介机构没有促成交易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317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中介机构没有促成交易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该中心未促成齐大姐与雇主之间的交易,因此,不得收取齐大姐的服务费用。齐大姐与该中心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工商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齐大姐可以向法院起诉。

  • 北京合同律师谈货运公司擅自改变路线,是否有权索赔
    日期:2012-02-10 点击:49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货运公司擅自改变路线,是否有权索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赵某与运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通常路线运输,运输公司就应当遵守约定,将水果按通常路线运输到目的地。但是运输公司为了节省高速费而擅自改走乡间小道,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因此,赵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日期:2012-02-10 点击:431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擅自变更运输工具,乘客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本案中,自蒋某购票时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便已成立了。承运人为了避免因超员被罚款,擅自变更运输工具降低服务质量,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私自将保管物出售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53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私自将保管物出售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合同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造成损失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36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造成损失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马作为赛车的保管人,只能对其妥善保管,而不具奋使用或处分保管物的其他权利。但是小马却在未经小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造成了赛车损坏的事实,其本身存在过错,所以,小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临时替人看包,包被偷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460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临时替人看包,包被偷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本案中,当小唐将包交给小李照看时,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保管合同,小李有义务妥善保管小唐的包。但在此期间,小李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背包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物灭失的免贵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而小李的行为显然不属子免责范围之内,因此,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日期:2012-02-10 点击:42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不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老郑与老李达成了保管协议,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老李妥善保管老郑的轿147车,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但是老郑却无故拒绝支付保管费,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老李此时有权对老郑的轿车实施留置,直至老郑向其支付保管费。

  • 北京合同律师谈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矢以后如何赔偿
    日期:2012-02-10 点击:305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丢矢以后如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北京合同律师谈交给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日期:2012-02-10 点击:382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交给超市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小张到超市购物时,将背包寄存在超市服务台,而服务员也将背包放进了柜子,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已有效,作为超市就应当妥善保管好被保管人的物品,但是当小张取包时包却被他人领走,超市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小张的背包被他人领走造成的损失。

  • 北京合同律师谈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12-02-10 点击:52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提取货物时货物损毁,保管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仓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验收入库以后,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电动自行车缺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发生严重的划痕,是由于仓库方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致,仓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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