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丧偶儿媳为公婆养老送终,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我国现已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子女养老是主要养老方式。儿媳与公婆因婚姻而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由于夫妻一方去世往往面临解体,老来丧子面临晚景凄凉,而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更为严峻。现实生活中,有的丧偶儿媳有情有义,为公婆养老送终,为亡夫养育儿女,但在遗产分配中却时常遭遇不公,侵害丧偶儿媳合法继承权现象并不鲜见,相关涉诉纠纷也层出不穷。
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拆迁所得安置房,其继承人能否进行份额划分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权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财产权利。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以该公房承租人的名字出具放弃产权证明后,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直管公房不属于遗产,其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房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具有住房保障职能。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商品用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承租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房管部门有权决定其与谁建立承租关系,公房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视为遗产。
笔迹鉴定意见为不是同一人书写,法院如何认定该鉴定意见《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但由于《遗嘱》落款的日期与比对样本的形成日期相距较远,且比对样本仅为办理一般法律生活服务凭据式文书,不足以证实样本上的笔迹为立遗嘱人本人所书,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样本后未能补充其他有效比对样本,故《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足以否定《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纳。
夫妻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的,已死亡一方的遗产何时可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纠纷中,法院如何处理股权确认、分割及取得等问题在《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界定中,第(七)项包括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条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在股权继承中,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作为股权的书面形式,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可继承性无可争议。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共有并由子女继承,嗣后能要求分割吗离婚协议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当事人约定诉争房屋为共同共有并涉及继承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共同对离婚后诉争房屋权属的有效处分。若一方改变约定,要求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则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明确房屋归某一继承人所有,但同时限制其处分权的遗嘱有效吗对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不能仅因遗嘱存在笔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创办公司后去世,其继承人是否负有清理公司的责任本案在性质上看,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原告起诉之目的是索要借款。之所以放在公司解散清算这部分进行讨论,是因为本案有些特殊,即债务人公司因股东全部死亡而处于停业状态,实际是名存实亡,既无法继续经营,又未经过解散清算而注销,股东的继承人又表示放弃继承权,此时,公司债权人处于索债无门的不利地位。
若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能和生父母恢复相互间的继承地位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该条应当理解为,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双方须协商一致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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