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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常识专栏简介

婚姻常识与婚家常识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有何法律后果
    日期:2017-11-02 点击:395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有何法律后果这里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自始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杈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 受胁迫结婚中“胁迫”情形如何理解?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时效如何计算
    日期:2017-11-02 点击:349次

    受胁迫结婚中“胁迫”情形如何理解?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时效如何计算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法院对证据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一般要求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胁迫情形的发生,并且这种胁迫足以迫使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申请撤销时间自登记结婚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离婚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有关婚姻效力
    日期:2017-11-02 点击:284次

    离婚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有关婚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仵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此,离婚诉讼中婚姻的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对象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能否申请撤诉
    日期:2017-11-02 点击:229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能否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 对于法院作出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上诉
    日期:2017-11-02 点击:392次

    对于法院作出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也就是说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此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服的,就这部分内容可以提起上诉。

  •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日期:2017-11-02 点击:255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予以判决。

  •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无时间要求
    日期:2017-11-02 点击:414次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无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中的“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日期:2017-11-02 点击:178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于婚姻关系的效力涉及身份权利,且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如何确定
    日期:2017-11-02 点击:131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何种情形下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日期:2017-11-02 点击:109次

    何种情形下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有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均不能成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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