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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伯父抚养侄子多年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日期:2016-01-12 点击:188次

    伯父抚养侄子多年可否要求经济补偿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据你描述,你在弟弟过世,侄子母亲又不闻不问的情况下,替对方抚养儿子,该管理行为符合公益目的或公序良俗。由于你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但出于亲情道义抚养小孩多年,其产生的事实利益归属于罗某,因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349次

    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据你陈述,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何某给付现金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何某应当返还该笔巨额财产。

  • 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护
    日期:2016-01-12 点击:324次

    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父母有义务为孩子准备婚房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235次

    父母有义务为孩子准备婚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日期:2016-01-12 点击:269次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何为“精神赡养”
    日期:2016-01-12 点击:388次

    何为“精神赡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 借款人死亡,帐还能要回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325次

    借款人死亡,帐还能要回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非婚生子女能够要求抚养费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414次

    非婚生子女能够要求抚养费吗 答:《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享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 父亲死亡,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继承
    日期:2016-01-12 点击:351次

    父亲死亡,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雇员受伤成“植物人”,责任人不赔偿怎么办
    日期:2016-01-12 点击:106次

    雇员受伤成“植物人”,责任人不赔偿怎么办“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在马某的木工队按马某的安排干活,马某给付报酬,刘某与马某已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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