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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
    日期:2024-12-17 点击:14次

    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原告杨某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应当在2024年6月1日前补偿杨某39万元,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杨某有权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补偿款39万元。然而,对于杨某主张的违约金7.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对杨某主张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婚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孩子,另一方起诉侵犯其监护权,法院判了!
    日期:2024-12-16 点击:8次

    婚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带走孩子,另一方起诉侵犯其监护权,法院判了!

  •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日期:2024-12-14 点击:10次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 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日期:2024-12-12 点击:17次

    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有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本案中,高小某三十余年对父母没有任何赡养行为,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对其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彰显了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 探望权没有实现,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日期:2024-11-21 点击:14次

    探望权没有实现,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方式,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等予以关注,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不仅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

  • 离婚后,男方以有学区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会获得法院支持吗?
    日期:2024-08-27 点击:23次

    离婚后,男方以有学区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会获得法院支持吗?陈某辩称,自己对孩子的照顾并无欠缺之处,自己有教师资格证,可以任教中学的英语和地理,母亲是中学数学老师且已退休,更利于孩子教育。原告孙某大学并未毕业,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孩子的教育上并没有太多优势。孩子也表明意愿,愿意跟随陈某生活。

  • 婚后因病复发不能怀孕,配偶能否以此为由撤销婚姻?
    日期:2024-08-23 点击:38次

    婚后因病复发不能怀孕,配偶能否以此为由撤销婚姻?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健康状态。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是婚后复发,且确诊旧病复发之后,周丹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 结婚登记取消户口簿是否会导致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日期:2024-08-20 点击:11次

    结婚登记取消户口簿是否会导致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

  •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理解和适用
    日期:2024-08-08 点击:17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理解和适用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的家庭事务很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非常频繁,需要实施不少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当然更能充分体现其共同意愿,但如果要求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必然加大婚姻生活成本,加大社会经济活动成本,客观上是不必要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方便经济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保护夫妻双方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有必要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

  • 夫妻之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日期:2024-08-08 点击:35次

    夫妻之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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