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指南栏目主要针对: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如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多少,损害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主体(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认定。在赔偿标准中具体: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3.医疗费用如何计算4.误工费如何计算 5.护理费如何计算 6.交通费如何计算7.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8.营养费如何计算 9.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11.丧葬费如何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13.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医疗补助费
因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而造成的损失
高温津贴
就业歧视损害赔偿金
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害
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在人民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的赔偿义务期限届满后,赔偿权利人仍然可能继续生存。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继续性发生的费用,在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期限届满后,如果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且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则将继续产生赔偿费用,只要损害事实仍然存在,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
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即便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也应当认定其存在误工损失受害人系农民,具有劳动能力,应当认定其存在误工损失。即便受害人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亦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的误工损失。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害赔偿金数额是按原审时的计算标准还是按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赔偿标准重新计算?如果原审被告申请再审最终致其应付赔偿数额增加不正义,那么原审原告申请再审最终致使其获得了更多的赔偿数额就是正义的了吗?我们不能仅仅用裁判的结果去衡量司法的过程。综上,我们认为,再审法院将有程序错误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损害赔偿金数额应该按照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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