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即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是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另一民事主体。法人从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如合并、分立、破产、撤销,发生时,从被批准发生那一刻起,法人的诉讼权利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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