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确认,本协议书中乙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为其履行本协议期间及解决相关纠纷期间唯一有效通讯方式,甲方以恰当方式通过此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联络乙方即视为已将相关意思表示送达乙方)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从事
工作,为非全日制用工。
工作时间: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即为上午每日…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
第四条 劳动报酬:乙方工资执行小时工资制,为 不低于 元/小时 ;甲方自对乙方进行第一次用工之日起,以15天为周期以 形式(现金或银行转帐)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社会保险。双方确认,乙方的社会保险事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乙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也未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确认,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考虑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因素,由乙方自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甲方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
2、乙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确认,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考虑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因素,由乙方自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甲方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
3、乙方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确认,甲方无需为乙方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甲方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对乙方遵守和履行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双方确认,乙方到甲方工作的考勤由甲方指定的 部门 职位的 (考勤员姓名)负责。
3、乙方到甲方工作的当天的时间起点,以乙方进入甲方工作场所并由考勤员与乙方同时签名确认的时间点为准;乙方结束当天工作的时间结束点,以乙方离开甲方工作场所前由考勤员与乙方同时签名确认的时间点为准。
4、甲方对乙方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期间,仅限于上述时间起点与时间结束点期间。
5、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起点与结束点期间,严禁同时从事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相关事务;因乙方同时从事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或相关事务所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九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即自然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均无须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但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损害的,侵害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为涉密人员并已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相关协议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乙方确认甲方已将本协议文本交付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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