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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行政复议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这是受害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申请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复议应递交申请书,在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并写明违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凋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予以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裁判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2、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律实行合议制。

3、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对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诉法解释》第27条和《行政证据规定》第5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4、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

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在特定的给付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因原告生活困难,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有可能出现因行政机关违法侵权造成损害,致使受害人无法维持生活的情况,适用先予执行,能够及时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采取特殊的执行措施,包括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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