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星饭团”App抓取并使用明星微博数据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新浪微博平台(简称新浪微博)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被告是超级星饭团App(以下简称涉案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并在涉案App中向其用户推送和展示来源于新浪微博明星微博的十五类动态数据,且持续并扩大抓取、展示范围,使用户无需登录新浪微博即可全面查看明星微博动态,对新浪微博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被告停止被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255 000元。
本院一审认为,从法律意义角度,对涉案数据应区分为“公开数据”(即未设定访问权限、已在新浪微博中向公众公开的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即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措施设置了访问权限的数据)。综合用户协议约定、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可以认定原告可基于其对涉案数据享有的经营利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告擅自抓取并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原告所设定的访问权限抓取涉案数据中的非公开数据,显然具有不当性。而对于被告抓取涉案公开数据的行为,其抓取行为破坏了原告相关数据的展示规则,且规模较大,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故其抓取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因数据来源不合法故后续在涉案App中推送、展示的使用行为亦不具有正当性基础。被告被诉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亦可能侵害用户对个人隐私等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范围及恶意,以及涉案App的用户数量、付费服务及营销收入,可以认定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非法获利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500万元,同时考虑到原告的数据产品价值、流量损失等因素,裁量计算经济赔偿数额1000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属擅自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的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综合各因素为平台对投入大量成本获得并具有极大价值的明星微博数据给予竞争法保护,及时回应了当前市场数据保护的迫切需求。在案件审理中创新运用“数据污染”进行现场勘验固定被诉行为事实,规范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辅助案件事实查明,为类案审理的程序规则提供一定借鉴。此外,本案综合考虑被告通过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的数据产品价值、流量损失等因素,裁量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高额赔偿表明了司法态度,也为权利人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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