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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证人做伪证 既丢人又丢钱

日期:2022-05-11 来源:- 作者:-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指使证人做伪证 既丢人又丢钱

某房产公司在与某商业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中败诉,随后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房产公司曾抵押的房产。此时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自己是被抵押房产的房主,法院因此中止了执行。商业银行为了能够继续执行,于是向四中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将张某和房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在法官核实张某是否支付购房款以及支付的具体形式时,张某的父亲张某一表示,部分房款是按照房产公司的指示,以向案外人的账户存款、转账的形式支付。而且,当时款项是张某一夫妻从多个途径凑的,其中有60万元现金则是张某的母亲向李某所借,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

李某出庭后详细描述了借钱当天的情况,他表示自己是在X年X月X天从银行取款230万元,随后在银行外停车场将60万元现金给了张某的母亲。时间、地点、人物详尽齐全,证言看起来十分真实。

法官根据李某所述,详细梳理、核对了各种银行凭证,却发现收款的账户中有关资金入账时间在当日的10:58,而李某从银行取款230万元的时间为当日的11:03。证人李某的证言明显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法官便要求张某一解释。张某一先是表示时间太长,需要再从银行调取单据核实,随后又表示自己记错了。由于其提供的相关账户款项提取、存入时间始终无法对应,最后不得已承认是自己让证人说了谎。

为了尽快查明事实,避免延误案件审理,主审法官与助理驱车百公里前往证人李某取款230万元的位于延庆的某银行支行,调取了当日李某的账户、收款人账户的交易时间前后相关的交易流水。凭证显示,李某从自己账户取走的230万元后根本没有离开银行柜台,而是与别人的账户提取的款项混合,又分别存入了其他几个不同账户,证人李某所谓出借60万元现金的证言纯属谎言。

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李某承认是在张某一的授意下作出的虚假陈述,张某一也惭愧地承认,当时借了好多笔钱,混在了一起,既有按照房产公司的指示付款的,也有自己个人的款项往来问题,要想说清支付款项的情况,需要调取好多凭证、找不少证人,为了图省事,自己就按照对应房款的金额让李某作了伪证,没想到却违反了法律规定。二人为此主动递交了悔过书,对自己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干扰表示悔过,并向其他方当事人赔礼道歉。

因张某一、李某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四中院综合考虑两人所为的初衷、影响后果及悔过表现等情形,对二人分别罚款5000元并予以训诫。张某一、李某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再三保证今后会诚实守信,绝不再有任何妨碍司法、虚假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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